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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验角度,中新网西宁9月28日电 (李隽)28日,2025年青海省“青海电信·天翼杯”网络与信息安全职业技能竞赛在青海省西宁市开幕。来自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37支队伍的139名网络安全领域人员参赛。图为竞赛现场。李隽 摄 本次竞赛为期两天,将聚焦网络安全实战化能力提升,个人赛采用“理论知识+CTF夺旗实操考核”的模式,涵盖WEB渗透、逆向分析、数据分析、AI安全等关键技能;团队赛采用“AWD攻防靶场实操考核”的模式,以行业真实安全场景,涵盖云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前沿领域,既检验选手的漏洞挖掘、应急响应等核心技能,更考验大家在复杂环境下的协同作战与创新破局能力。 来自各行各业的参赛队伍中,既有深耕多年的资深专家,也有崭露头角的青年才俊,竞赛通过“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建”,为青海省网络安全人才搭建展示风采、切磋技艺的专业舞台。图为竞赛开幕式现场。李隽 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进程加快,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尤其是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加速创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威胁和新挑战,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上升到新高度。”青海省通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李增芳表示,举办网络与信息安全职业技能竞赛,是以高素质队伍保障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图为参赛选手正在比赛。李隽 摄 参赛选手王生福表示,参与实战化竞赛比单纯的技术培训更有价值,既能发现自身短板,也能学习同行的先进经验,对后续工作帮助很大。 青海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室务会成员、援青办主任刁毅刚表示,希望全社会以赛聚力、以赛促建,进一步树牢“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理念,筑牢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屏障,共建清朗网络家园。(完)--> 【编辑:胡寒笑】
报告指出,凭借,中新社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 曾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与国际工程联盟(IEA)27日在北京签署联合声明,启动构建全球首个聚焦工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层次的国际互认协议。 当日,第二届卓越工程师培养国际会议在北京举办。会上,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理事长王树国代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与国际工程联盟主席伊丽莎白·泰勒共同签署联合声明,合作构建研究生层次工程...
从微观层面,主要是,北京时间2025年9月29日11时00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使用长征二号丁运载火箭,成功将试验三十号卫星01、02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该卫星主要用于对地观测技术试验验证。 此次任务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598次飞行。--> 【编辑:付子豪】
一批新规下月施行 10月起一批新规正式施行,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民航铁路客运发票等方面。 ■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其内容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对整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内卷式”竞争行为、“傍名牌”现象等均作出了规定。--> ■民航铁路将全面使用电子发票 10月1日起,中国民航境内航线旅客运输服务将全面停止提供纸质行程单,全面推广使用数字化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旅客无需再前往机场柜台打印或邮寄,只需在航程结束次日登录航空公司官网或购票平台,选择电子行程单,填写发票信息后,一键提交即可。开具成功后,还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随时查询、下载、报销。 10月1日起,全国铁路客运领域将全面使用电子发票,对乘车的旅客不再提供纸质报销凭证。旅客本人在行程结束或者退票、改签业务办理之日起的180日内,可通过铁路12306或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申请开具电子发票。为保障老年人、脱网人士等不便操作的旅客群体获取电子发票,铁路部门增加线下申请渠道和购票人(代办人)开具服务。 ■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正式报送涉税信息 10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有关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将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规定》落地后,平台企业需常态化报送涉税信息,将有助于促进线上线下税负公平,遏制违规招商引资行为。 ■北交所新代码“920”全面使用 北交所发布通知,存量上市公司“920新代码”切换工作总体准备就绪,自10月9日起,将为存量股票启用新证券代码。(北京晚报) 【编辑:曹子健】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众筹商品也日益流行。网络众筹商品指的是发起者为实现自己的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融资请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特定商品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但是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出现纠纷后应当如何维权呢?-->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网络众筹商品的案件,支持了消费者小杨的诉讼请求,判决众筹发起者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支付的全部众筹款项,并承担商品寄回产生的运输费用。 【案情回顾】 “众筹”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 某点平台是专门开展众筹业务的网络平台,该平台的《支持者协议》1.3条约定“众筹指发起者与支持者共同完成项目、实现梦想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支持者出资支持发起者、发起者完成项目并依据项目页面中的约定完成承诺”。 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某点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众筹项目,目标金额为698000元,支持者可通过支付6980元参加该项目众筹,回报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了商品的外观,“众筹回报”处载明“本次众筹车款仅需6980元即可拥有,所见即所得,全国均可上牌上路,为潮流出行圆梦”;“公司简介”处载明“本次众筹活动的车款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整车质检及3C认证申报,是新国标范围内可合法上牌上路的改装车款”;“风险提示”处载明“您参与众筹是支持将创意变为现实的过程,而不是直接的商品交易,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 2023年8月,小杨支付6980元参与众筹项目。当月,涉案项目众筹成功。同年11月,小杨收到涉案电动车时发现随车的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不符,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上牌。 小杨与某科技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6980元并退货,同时承担退货运费。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小杨诉讼请求,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涉案众筹项目为投资行为,平台众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众筹商品成功后无法退款。 【法院审理】 支持者下单是“购物”而非“投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货款6980元,小杨将涉案电动自行车退还某科技公司,退货运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某点平台的规则来看,商品众筹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合伙合同,需要结合众筹时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某科技公司在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众筹商品的外观,列明众筹商品的详细参数并保证可合法上牌,可以确认该商品在众筹时已经生产并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众筹支持者下单时没有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其下单是为了取得商品所有权而不是为了投资回报,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小杨支付款项后,某科技公司要承担出卖人的相关义务。本案中小杨收到的电动自行车不包含产品合格证,导致该车无法上牌,交付产品合格证是出卖人负有的从给付义务,某科技公司违反该给付义务,直接导致小杨无法使用该电动自行车,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小杨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综上,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众筹也需遵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商品众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双务合同,但是无法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典型合同中,从合同类型来区分,商品众筹合同可以被认定为非典型合同,也可以被称为无名合同。 关于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编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商品众筹合同要结合众筹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缔约目的来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商品众筹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众筹时,如果发起者明确告知众筹商品尚未研发或者正在试验阶段,支持者下单时对于商品研发失败有相应的风险预期,此种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众筹商品已经生产或者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支持者下单时并无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的,此种情形下支持者参与众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众筹商品的所有权而并非为了投资回报,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要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本案情形明显符合第二种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等。第十九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出卖人交付商品的相关单证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交付电动车合格证与车辆不符,违反从给付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小杨无法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小杨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是涉及商品众筹模式的典型案件,众筹主体涉及众筹平台、众筹发起者、众筹支持者等多方主体,在众筹过程中存在众筹成功、众筹失败、项目终止等多个情形。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商品众筹合同的法律性质为非典型合同,不能简单定义为某一类合同,要善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商品众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参照适用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后,要准确界定商品众筹中发起人需要承担的出卖人的义务及合同解除的标准。该案为商品众筹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明确了司法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 文/杨宗腾王远哲(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琴】